(2015)龙卧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刘文达与被告何永富、栗秀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达,何永富,栗秀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卧商初字第102号原告刘文达。委托代理人费晓明,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永富。被告栗秀杰。原告刘文达与被告何永富、栗秀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达、原告委托代理人费晓明及被告何永富、栗秀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28日,被告何永富给原告出具欠条1份,被告欠原告化肥款13万元,并注明该笔欠款系2009年9月份原告支付的进货款,被告在无法履行付货义务的情况下,无故占有原告的货款多年,给原告造成损失。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88000元、利息48000元,合计136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何永富辩称,原告所说属实。其与栗秀杰是夫妻关系,双方于1980年登记结婚。被告栗秀杰辩称,她不清楚这件事。今年3、4月份,原告找到她,原告说何永富欠原告的钱,因为当年化肥款欠的,这时她才知道这事。在这几个月期间被告已经还了原告40000多元。对原告起诉她,她有异议,二被告的婚姻名存实亡,请原告不要牵扯她进来。庭审中,原告向法庭举证如下:证据一:欠条1页,欲证明被告何永富欠原告化肥款13万元整,上款系2009年9月份原告支付给被告何永富的购买化肥款。经质证,被告何永富无异议。被告栗秀杰称其不知道这件事,欠条上没有她的签字。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二:大庆市龙凤区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查询1份,欲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198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经质证,二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三:有证人王岩出庭作证。经质证,原告对证人证言无异议。被告何永富认为证人证言不属实。2009年他没有去找原告。其从去年跟原告对账,刚还了原告40000多元,刚给原告出的欠条。被告栗秀杰认为证人证言不属实,2015年3月份原告和被告何永富拢账,被告何永富总计欠款13万多元。本院认为,该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二被告均未向法庭出示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份,原告向被告何永富购买化肥,被告收到货款后不能向原告交付化肥,因不能返还原告购货款而拖欠原告欠款130000元,并于2014年9月2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被告已经偿还了原告42000元,尚欠88000元。另查明,被告何永富、栗秀杰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支付货款后因被告无法交付货物,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支付的货款。通过原告所举欠条可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对于原告的利息主张,本院认为,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应向原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鉴于双方在欠条中并没有约定欠款支付时间,原告在2015年4月份催告被告还款,则本院自2015年4月28日起开始计算逾期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关于原告对栗秀杰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至今。本案债务虽系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但系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于栗秀杰不知情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永富、栗秀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文达支付欠款8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刘文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原告承担1066元,由被告何永富、栗秀杰承担19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海珍代理审判员 毛瑞利代理审判员 杨旭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偲默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