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知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大邑县红馆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大邑县红馆歌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43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XX,四川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珊珊,四川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邑县红馆歌厅(经营者:王辉)。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大邑县红馆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7月15日以与被告大邑县红馆歌厅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大邑县红馆歌厅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大邑县红馆歌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90元,减半收取33.9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承担。审 判 长 桂 舒代理审判员 何美琪人民陪审员 黄 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凡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