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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成某、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张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定刑初字第10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某,群众,农民。2014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逮捕,2015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群众,农民。2014年12月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逮捕,2015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定检公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欣欣、陈腊铭,被告人成某、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被告人成某、张某因砂场纠纷与定州市某村村民支某产生矛盾,二被告人即到该村村北持稿柄砸毁支某索纳塔轿车一辆,价值20760元。(民事部分双方已自行和解解决)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支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扣押物品、调取证据清单、车损照片、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委托书、定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的情况说明、定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情况说明、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案件和解书、谅解书、撤回控告申请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张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成某、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成某、张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公诉机关提出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丽萍审 判 员  刘 鹏人民陪审员  林海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