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滨海县正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万斌、秦才凤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287号申请执行人滨海县正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东坎镇育才西路136号。法定代表人薛正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万斌,居民。被执行人秦才凤,居民。被执行人王如成,会计。被执行人姚瑶,公务员。申请执行人滨海县正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万斌、秦才凤、王如成、姚瑶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滨商初字第0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四名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情况,主债务人夫妻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王如成、姚瑶工资被本院查封,扣划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滨商初字第02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金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