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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调确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衣哈尼古与王忠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衣哈尼古,王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调确字第262号申请人衣哈尼古,男,35岁,彝族,现住于四川省。申请人王忠林,男,62岁,汉族,现住于五原县。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衣哈尼古与申请人王忠林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了代理审判员陈雷审查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衣哈尼古与申请人王忠林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经五原县诉前联合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王忠林给付申请人衣哈尼古劳务费13211元,款于7月18日前给付。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衣哈尼古与申请人王忠林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郝秉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