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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民初字第2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一×与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2907号原告张一×,个体司机。委托代理人黄咏立,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迎秋,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原告张一×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丽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一×及委托代理人黄咏立与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一×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子张二×现年15周岁,婚生女张三×现年5周岁。由于婚前没有建立良好的感情基础,致使婚后经常吵架,双方无法沟通,使矛盾不断升级,双方矛盾无法调和。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诉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二×随原告生活,婚生女张三×随被告生活;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向案外人张明山、韩义洪和张世平出具的借条(复印件)两份及农业银行转账记录一份,以证明原告因购房向其父母和姐姐借款258000元;证据2.被告签字确认的字条一张,以证明被告认可有共同债务213000元。被告刘××辩称,双方共同生活十几年,夫妻之间有感情,不然不可能坚持这么多年。原告经常出车,家里的一切事情都由被告打理,两个孩子也由被告照顾,这些年,被告孝敬公婆,原告总爱在喝完酒后回家找被告的事儿,为此,原告的父亲还说过原告。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8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张二×,现已初中毕业,××××年××月××日生育一女张三×。婚前、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在共同生活中双方逐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生隙。2015年6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生活的十五年间双方共同抚养子女,孝敬公婆,为家庭的幸福美满付出了自己的心血和汗水。现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生隙,分析原因,原、被告均有一定的责任。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表示今后要在生活上多关心原告,愿意改正自身缺点。考虑原、被告感情基础、婚后产生矛盾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特别是婚生子女尚未成年,若离婚,会对子女今后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等因素,希望原告能以家庭利益为重,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改正自身不足,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诉请离婚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一×的诉讼请求。不准原告张一×与被告刘××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丽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辰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