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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孟令慧与刘继武、张君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令慧,刘继武,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孟令慧,男,198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龙井市。被执行人刘继武,男,197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龙井市。被执行人张君,男,成年人,汉族,住吉林省龙井市。申请执行人孟令慧与被执行人刘继武、张君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孟令慧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刘继武、张君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孟令慧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继武、张君的其它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刘继武、张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执字第43号执行案件对(2014)龙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金成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敬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