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4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江仁德、王吉荣与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仁德,王吉荣,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4736号原告江仁德,男,194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原告王吉荣,女,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英,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嘉陵村69号。组织机构代码45038858-3。事业法人张培林,院长。委托代理人郑渊,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仁德、王吉荣诉被告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仁德、王吉荣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仁德、王吉荣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仁德、王吉荣撤回对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仁德、王吉荣负担。审 判 长 邹 焱人民陪审员 谭学谱人民陪审员 廖启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段伶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