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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元强、吴昌海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强,吴昌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越刑初字第994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元强,农民。2006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昌海,农民。2011年8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15)8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元强、吴昌海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施晟、被告人李元强、吴昌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5月8日10时许,被告人李元强伙同他人预谋以“丢钱捡钱“的方式设计诈骗作案,二人见被害人陈某在绍兴市越城区二环线大禹开元大酒店附近行走,由被告人李元强的同伙骑电动自行车将一卷“钱”(其中只有一张为100元的真币)故意掉在被害人陈某的身旁后离去,被告人李元强假装上去捡钱并拉住被害人陈某一起准备分钱。随后被告人李元强的同伙以寻找丢失的钱为由找到被告人李元和强和被害人陈某,并搜查出二人的随身物品,又以检查银行卡余额之名,套出陈的银行卡密码。而后,被告人李元强趁被害人陈某不备,从陈的包内将1张邮政储蓄卡及1只OPPO手机(无法估价)窃走,其余包内其他财物还给被害人陈某。之后,被告人李元强及同伙在绍兴市越城区舜江路口的恒丰银行ATM机上,从该邮政储蓄卡内取走人民币10300元。2.2014年7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李元强、吴昌海预谋采用上述方式实施诈骗,二被告人见被害人张某独自一人在绍兴市越城区涂山路科创园区附近公交站,由被告人吴昌海骑电动自行车将一卷“钱”(其中只有一张为100元的真币)故意掉在被害人张某的身旁后离去,被告人李元强假装上去捡钱并拉住被害人张某到一旁的公园里准备分钱。此时,被告人吴昌海以寻找丢失的钱为由找到被告人李元强和被害人张某,并搜查出二人的随身物品,又以检查银行卡余额之名,套出被害人张某的银行卡密码。而后,被告人李元强趁被害人张某不备,从张的包内将1只价值人民币637元的小米手机及1张杭州银行卡窃走,其余包内其他财物还给被害人陈某。之后,被告人李元强、吴昌海在绍兴市越城区环城东路与延安路口的浙商银行ATM机上,从该杭州银行卡内取走人民币17000元。2014年11月3日、11日,被告人吴昌海、李元强先后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李元强退缴了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元强、吴昌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由被害人陈某、张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元强、吴昌海的前科情况,分别由本院(2006)越刑初字第315号、(2009)绍越刑初字第267号、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绍诸刑初字第58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元强、吴昌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元强、吴昌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昌海未退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元强退缴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就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元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二○一六年八月十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昌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二○一六年四月二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公诉机关移送本院扣押的OPPO手机2只、苹果手机1只在判决生效后予以拍卖,所得款项连同扣押的人民币2000元按比例退赔给被害人陈婷婷、张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信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雅娟附页: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