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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950号原告陈某,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潘某,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赛岐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经本院法官动员原告先行撤回起诉给被告半年和好期,原、被告若不能和好,半年后再起诉离婚,由法院判决离婚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开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兰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