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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康云、李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康云,李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遂宁市遂州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夏军,该联社理事长。被告李康云,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11日。被告李琦,女,汉族,生于1993年1月30日。原告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康云、李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30元,减半收取3115元,由原告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朱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雷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