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康云、李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康云,李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遂宁市遂州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夏军,该联社理事长。被告李康云,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11日。被告李琦,女,汉族,生于1993年1月30日。原告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康云、李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30元,减半收取3115元,由原告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朱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雷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