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与钟子豪、周兰、钟国雄、钟秀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刘小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51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陈春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童波,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红,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诉被告刘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6204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小红名下银行存款合共6204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 雪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人民陪审员 温爱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艺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