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6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汤世玉与青州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世玉,青州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680-1号原告汤世玉,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崔继周,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州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组织机构代码49390543-X。法定代表人王启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世玉与被告青州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世玉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世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577.50元,由原告汤世玉负担。审判员 冯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东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