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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313号原告梁某某,男,1972年1月4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杨某某,女,1972年3月14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本院2015年6月26日受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原告发出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原告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案件受理费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甄媛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米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