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313号原告梁某某,男,1972年1月4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杨某某,女,1972年3月14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本院2015年6月26日受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原告发出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原告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案件受理费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甄媛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米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