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4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戴红与周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红,周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443-1号申请执行人戴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肖冬,浙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燕。申请执行人戴红与被执行人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戴红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周燕在本院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戴红也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戴红于2015年6月26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书面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4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