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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有布、王蕾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有布,王蕾,高子平,高文章,高修对,高新水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819号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开云。委托代理人:李荣。被告:高有布。被告:王蕾。被告:高子平。被告:高文章。被告:高修对。被告:高新水。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有布、王蕾、高子平、高文章、高修对、高新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高有布、王蕾偿还原告借款35万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6月21日起算至2014年12月16日止,按月利率15.36‰计算)、逾期利息(自2014年12月17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66‰计算);2.判令被告高子平、高文章、高修对、高新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17日,高有布向原告借款35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12月16日止;月利率为15.36‰,每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到期还本,利随本清;若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30%计收罚息。同时,被告王蕾以高有布妻子的名义出具承诺书一份,愿意与被告高有布共同承担此项债务。被告高子平、高文章、高修对、高新水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约定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罚息、违约金等。为此,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通过转账借款35万元给高有布。借款后,被告只支付至2014年6月20日止的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高有布、王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万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6月21日起算至2014年12月16日止,按月利率15.36‰计算)、逾期利息(自2014年12月17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66‰计算);二、高子平、高文章、高修对、高新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高子平、高文章、高修对、高新水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高有布、王蕾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28元,财产保全费2530元,由高有布、王蕾、高子平、高文章、高修对、高新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328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李悌师人民陪审员  林益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珊珊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