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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监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孔宁生诈骗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宁刑监字第8号孔宁生:你因犯诈骗罪一案,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石刑终字第51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以二审判决认定你对全部犯罪事实负责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判决认定姚志军有投案自首情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侦查程序违法,对你量刑畸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二审判决认定的全部犯罪事实,均是姚志军利用他人医保证伪造病历、发票等手续,由你到医保中心签字领取医保金,骗取医保金367974元。你与姚志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作用相当,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造成医保金被骗取的损害后果,你与姚志军应当共同对全部犯罪事实负责。你未借过证人吴建国等人的医保证,不影响你对全部犯��事实承担责任,你提出只对自己找来的医保证承担责任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决认定你应对全部犯罪事实承担责任有你与姚志军的供述、证人证言、伪造的住院病历、医疗费收据、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结算单相互印证,二审判决不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姚志军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与你的主要犯罪事实,二审判决认定姚志军构成自首正确。本案是检察机关调查贪污、受贿以及渎职案件过程中所发现,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侦查程序并未违法。二审判决对你的量刑由七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亦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综上,本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