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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杭锦旗巴拉贡移民小区代表小组诉被告李军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撤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巴拉贡移民小区代表小组,李军元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杭锦旗巴拉贡移民小区代表小组。组长白铁柱,男。委托代理人孟军厚,男,汉族,1955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李军元,男,汉族,45岁。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锦旗巴拉贡移民小区代表小组诉被告李军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被告已经给付了原告拖欠的供暖费,故原告杭锦旗巴拉贡移民小区代表小组自愿申请撤诉。原告杭锦旗巴拉贡移民小区代表小组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本院审查,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也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旗巴拉贡移民小区代表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瑞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