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胡一定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一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北京无限新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884号原告胡一定,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8511。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负责人胡伟。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注册号440000400004160。法定代表人钟天华。被告北京无限新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号:110302006091896。法定代表人林荣。本院受理的原告胡一定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北京无限新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原告购买的电话卡所涉电话号码属被告中移动东莞公司管辖范围,案涉电话卡的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等均不在佛山市禅城区,本案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佛山市禅城区,因此,本院依法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伍尚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