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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桥西支行诉被告张明春、王桂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14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桥西支行。负责人杨海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志光,该行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利,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张明春。被告王桂花(系被告张明春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桥西支行诉被告张明春、王桂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明春、王桂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明德南支行撤回对被告张明春、王桂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