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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富执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富民县农村合作基金清偿工作领导小组与夏从义、陈祖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民县农村合作基金清偿工作领导小组,夏从义,陈祖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富执字第191-3号申请执行人富民县农村合作基金清偿工作领导小组。法定代表人杜敏银。被执行人夏从义,男,1955年4月20日生。被执行人陈祖留,男,1951年6月8日生。申请执行人富民县农村合作基金清偿工作领导小组与被执行人夏从义、陈祖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昆民五终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支付借款本息、诉讼费、申请执行费共计290524.96元,被执行人陈祖留对前述夏从义应当赔偿之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夏从义在富民县信用合作联社者北信用社有存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夏从义在富民县农村信用���作联社者北信用社账号内的存款1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光明审判员  刘郭华审判员  唐 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登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