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民初字第3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新刚与张文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刚,张文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3090-1号原告刘新刚,男,汉族,1958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张文学,男,汉族,1962年12月7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刘新刚诉被告张文学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刘新刚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张文学所有的60只羊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新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文学所有的60只羊予以扣押,扣押期间由被告张文学期间负责饲养、饲养费自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世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