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塘执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一×与张二×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一×,张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651号申请执行人张一×,1957年11月28日。被执行人张二×。本院在执行张一×申请执行张二×赡养费一案,被执行人张二×已经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滨塘民初字第3041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4、5月的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书记员  王福璐附:法律释明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