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诉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曹某某等诉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寄华,王意章,张绍骞,疏杏梅,盛小平,张萍,丁庆玲,余健,杨隆德,林玉霞,孙丽娟,方兰萍,方文明,刘淑丽,舒渊,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金萌,马娴,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程明根,储文华,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王令文,吴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诉保字第00313号原告:曹寄华,女,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王意章,男,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张绍骞,男,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疏杏梅,女,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盛小平,女,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原告:张萍,女,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张萍,女,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丁庆玲,女,住安徽省安庆市。原告:余健,男,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杨隆德,男,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林玉霞,女,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孙丽娟,女,,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方兰萍,女,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原告:方文明,男,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刘淑丽,女,,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舒渊,男,,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金萌,男,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马娴,女,住址同上。被告: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程明根,男,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储文华,女,,住址同上。被告: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王令文,男,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吴虎生,男,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本院在审理曹寄华、王意章、张绍骞、疏杏梅、盛小平、张萍、张萍、丁庆玲、余健、杨隆德、林玉霞、孙丽娟、方兰萍、方文明、刘淑丽、舒渊诉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金萌、马娴、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程明根、储文华、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王令文、吴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寄华、王意章、张绍骞、疏杏梅、盛小平、张萍、张萍、丁庆玲、余健、杨隆德、林玉霞、孙丽娟、方兰萍、方文明、刘淑丽、舒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金萌、马娴、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程明根、储文华、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王令文、吴虎生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寄华、王意章、张绍骞、疏杏梅、盛小平、张萍、张萍、丁庆玲、余健、杨隆德、林玉霞、孙丽娟、方兰萍、方文明、刘淑丽、舒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金萌、马娴、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程明根、储文华、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王令文、吴虎生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中舟代理审理员朱满贵人民陪审员 黄小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凡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重要提示: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