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2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2888号原告赵某,女,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赵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赵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伟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乃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