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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2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2888号原告赵某,女,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赵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赵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伟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乃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