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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丹民一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丹民一初字第00182号原告:刘某某,女,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代理人:林彬,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与卜,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刘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芮康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