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丹民一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丹民一初字第00182号原告:刘某某,女,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代理人:林彬,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与卜,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刘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芮康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