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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民终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发秀诉杨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坚,王发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民终字第1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坚,男,汉族,生于1991年11月1日,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武都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贵兴,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发秀,女,汉族,生于1963年2月25日,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永胜镇。上诉人杨坚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油市人民法院(2015)江油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坚以其与王发秀达成和解、王发秀承诺放弃案涉赔偿主张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坚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应收25元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兵审判员 于红霞审判员 肖玉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毛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