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后功机械制造厂与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239号原告重庆市后功机械制造厂,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74号附院,组织机构代码20286772-9。法定代表人周林,厂长。委托代理人唐静,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一路5号扬子江商务小区4栋6-4,组织机构代码56560139-9。负责人陈晓丹,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后功机械制造厂与被告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后功机械制造厂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后功机械制造厂自愿撤回对被告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后功机械制造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元,由原告重庆市后功机械制造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雪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力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