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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03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华金与丁伟,莫彬、大足区长业货物储存部棠香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金,大足区长业货物储存部棠香分部,莫彬,丁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327-2号原告:刘华金,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农民。被告:大足区长业货物储存部棠香分部,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海棠路113号附8号。被告:莫彬,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丁伟,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金与被告大足区长业货物储存部棠香分部、莫彬、丁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华金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华金负担。审 判 长  覃术安人民陪审员  唐俊良人民陪审员  覃 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艾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