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7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龚利,代娱嘉与代群达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娱嘉,龚利,代群达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708-1号原告代娱嘉,女,汉族,1994年8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龚利,女,汉族,1971年7月7日,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张永莉,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群达,男,汉族,1970年5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娱嘉、龚利与被告代群达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娱嘉、龚利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娱嘉、龚利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娱嘉、龚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代娱嘉、龚利负担。审 判 长 杨 杰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人民陪审员 何 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江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