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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刑一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枣阳刑一初字第0010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以其妻李某某名字注册成立“枣阳市某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在枣阳市环城办事处袁庄社区委员会2组征地9亩(不含待征路),用于建厂房车间、职工宿舍及附属设施。2010年4月9日,张某甲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的情况下,将其所征用11.57亩土地(含待征路)以160万元的价格非法转让给张某乙,获利2.6万元。公诉机关为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当庭列举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事实、证据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和其妻李某某成立“枣阳市某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同月8日,张某甲夫妇以公司名义与枣阳市环城办事处袁庄社区委员会签订征地合同,征用该居委会办公室对面耕地9亩。张某甲征地后将该耕地用于建厂经营。2010年4月9日,张某甲在未在相关部门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土地变更性质手续,也未经过袁庄社区委员会许可的情况下,将其所征用的耕地及在耕地上建设的房产等以160万元的价格非法转让给张某乙。经测量,张某甲转让的耕地为一般耕地,实际面积为11.57亩。另查明,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到枣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某乙证言证明,我和张某某、肖某某三人成立了枣阳市某某棉业公司。2010年4月,我们看到张某甲刊登在报纸上的广告要出售、出租厂院。我们便与张某甲协商将他的厂院以入股的形式提供给我公司使用。我便边盖宿舍楼,边办手续,因为手续无法办理,2011年4月,张某甲就将厂院以16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我和王某。我投资盖了两栋单元楼,王某投资盖了一栋单元楼。2、证人王某证言证明,2011年春,张某乙找到我说在环城某某针织厂院内与别人合伙建厂,张负责建宿舍楼,让我投资建设,我投资了60万元建了一栋宿舍楼。后来听说土地手续办不下来,张某乙给张某甲一百多万元将地买下来了。3、枣阳市国土资源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关于土地性质及面积的鉴定书证明,枣阳市某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擅自圈占枣阳市环城办事处袁庄村农业地(一般耕地)7712.0平方米(11.57亩)建办公室、车间、职工宿舍及附属设施的行为,造成4598.2平方米(6.9亩)耕地的耕作层已严重破坏,无法恢复耕种。4、征地协议书载明,2007年6月8日,枣阳市某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从枣阳市袁庄村村委会征地用于发展民营经济,枣阳市某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有管理权、使用权、长期使用。5、协议书载明,张某甲将其购买的位于袁庄村村委会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宗土地上的附属物转让给张某乙。6、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建地现状图,转让土地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枣阳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投案证明等在案为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亦能与上述事实、证据相印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一般耕地达11.57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罪名成立。鉴于张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俊波审判员  李有保审判员  程四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倩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