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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8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叶门华、黄发全、付春梅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叶门华,黄发全,付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83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361号。负责人周德永,行长。被执行人叶门华,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黄发全,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被执行人付春梅,女,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系被执行人叶门华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案款46000.88元。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追加付春梅为被执行人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付春梅银行存款46600元至本院案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家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