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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周国生与赵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生,赵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周国生。被执行人赵德。周国生与赵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皋港民初字第0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40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512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吴宣泽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且被执行人赵德常年外出,具体地址不明,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本院查控的财产,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吴宣泽执行员  胡洪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