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3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高文兵与张开发,张隆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张开发,张隆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3097号原告高文兵,男,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江北16号小区双子星国际商务大厦A座21层A2101、A2102、A2106、A2110,A座2201-A2210,A座23层A2。负责人郭伟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小玲,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开发,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张隆丰,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兵与被告张开发、张隆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文兵于2015年7月16日向书面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侵害他人权益,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兵撤回对被告张开发、张隆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高文兵负担。审 判 长 徐 旭审 判 员 游献伟人民陪审员 李树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屈 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