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冬冬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72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冬。因本案于2015年6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公诉刑诉(2015)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冬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冬来到深圳市南山区沙某世纪B座X楼,趁无人之机从后门进入X室的深圳宽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伺机盗窃。李某冬躲在该公司库房内电表槽里直至22时30分,确认所有员工已离开公司后,李某冬从躲藏处出来四处翻找,最终从库房储物柜内盗得一部苹果牌iPod音乐播放器和一部beatspillXL牌音箱后离开现场。2015年6月5日下午15时许,民警经侦查在南山区白石洲一网吧内抓获李某冬。经鉴定,上述被盗iPod播放器及beatspillXL牌音箱共价值人民币364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涉案物品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监控录像视频截图,被害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抓获经过,李某冬的身份信息,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赵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冬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案发地点监控录像资料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并提交了深南检公诉量建(2015)647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涉案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单位,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冬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5日起执行至2015年10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崔婷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邢燕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