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爱丽与王玮、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丽,王玮,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王爱丽,女,51岁,汉族,职工,现住五原县。委托代理人白贵勇,男,55岁,汉族,系王爱丽丈夫。被执行人王玮,男,55岁,汉族,个体,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李光,男,37岁,汉族,个体,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王爱丽与被执行人王玮、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五原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执行期限内该和解协议不能履行完毕,故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原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院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粒江审判员  郝吉民审判员  王玉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