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蚌埠新科苑玻璃有限公司与崔海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新科苑玻璃有限公司,崔海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67号原告:蚌埠新科苑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姜桥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朱正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建农,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宏,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海杰,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蚌埠新科苑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海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蚌埠新科苑玻璃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海杰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以蚌埠岩顺门窗厂名义购买我公司生产的玻璃制品。2013年2月27日,我公司与被告核对账目,确定被告计拖欠我公司货款200295.55元,被告写下欠条,承认欠我公司玻璃款20万元。2013年3月8日,被告向我公司出具还款计划。后仅偿还2万元,下欠货款18万元,经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要求被告给付所欠货款18万元及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2013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答辩期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以“岩顺”名义向原告赊购玻璃制品,朱正府系原告法定代表人。2013年2月28日,经双方核对账目,确认被告计欠原告货款20万元。当日,被告在原告提供的客户往来明细帐单落款处书写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到朱政府玻璃款共计贰拾万元整(计200000.00),帐已对清,原始单据已收到(签字单都已收回),从2013.2.27号以前单据全部作费。崔海杰2013.2.28号”。出具欠条后,原、被告于2013年3月8日就上述欠款达成还款计划,约定:“……因崔海杰欠朱正府玻璃款贰拾万整,现制定以下计划,计划如下:1、2013年3月份崔海杰还朱正府伍万元整;2、2013年5月份崔海杰还朱正府伍万元整;3、2013年8月份崔海杰还朱正府伍万元整。4、违约责任:若因崔海杰不能及时还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此为证,如双方无异议,请双方签字方能生效,一式两份。朱正府签字:朱正府2013.3.8崔海杰签字:崔海杰”。制定还款计划后,被告仍未按约支付原告欠款,仅支付原告货款2万元,其余18万元一直未付。2015年1月19日,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中,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8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支付,并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鉴于双方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未作约定,故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双方约定还款期满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海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蚌埠新科苑玻璃有限公司货款1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2013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葛怀燕审 判 员  杨万易人民陪审员  高 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 思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