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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少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少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21号罪犯张少强,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小学文化。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4年被广东省汕头市达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8月18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3月19日刑满释放。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少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29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少强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度、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2012年10月至2015年2月共获达标分19分。2015年4月1日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缴纳财产刑2000元(福建省行政罚没收据编号:00055434)。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行政罚没收据、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少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6日至2019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