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余广勤与定远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广勤,定远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739号申请执行人:余广勤,女,1979年12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定远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法定代表人:陶盛林。申请执行人余广勤与被执行人定远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定远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定劳仲裁字(2015)2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2572.0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定远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定劳仲裁字(2015)2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骏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