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商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敖之全与胡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之全,胡国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445号原告:敖之全。被告:胡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敖之全诉被告胡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之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蒙岚审 判 员 吕 磊人民 陪 审员 马佩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