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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敖之全与胡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之全,胡国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445号原告:敖之全。被告:胡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敖之全诉被告胡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之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蒙岚审  判  员 吕 磊人民 陪 审员 马佩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