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执恢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周炳忠,周学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恢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炳忠,被执行人周学焕,本院在执行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周炳忠、周学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青执恢字第43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者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