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1066号原告龚某某,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万鹏,重庆市云阳县永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权授权。被告褚某某,女,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怒江傈傈族自治州独龙族自治县茨开镇开村委会牛郎当二组,公民身份号码533324198610150322。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曾召德人民陪审员 叶红群人民陪审员 邓小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云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