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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XX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00号罪犯XX,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4日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万元,并对总损失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8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7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4日作出(2007)刑四复96534821刑事裁定,发回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0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76-1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17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6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6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XX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秀。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服装平机工种,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2013年,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1月至2015年3月共获达标分23.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3.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3月7日至2029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