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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永言与邱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言,邱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1104号原告:徐永言,男,194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邱金兰,女,194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言伟诉被告邱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永言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徐永言负担。审 判 长  王 峻人民陪审员  朱士保人民陪审员  张国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