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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0021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甲危险驾驶一案,由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30日以南检公诉刑诉(2015)16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之梅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效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4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甲在家吃饭期间饮用白酒四两许,当晚王某甲与朋友在阜南县曹集路的一家饭店吃饭期间又饮用黄酒若干,饮后王某甲驾驶车牌号为皖KVXX**的轿车沿曹集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某某”理发店门口时与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路边的皖KLXX**号轿车发生刮碰后驶离现场,继续沿曹集路行驶,途中被交警截停。经鉴定,嫌疑人王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1.1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为支持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同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已于2010年10月21日取得准驾车型A2的驾驶证,具有驾驶资质。2015年3月4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甲在家吃饭期间饮用白酒四两许,当晚其又与李某乙、白某甲等人在阜南县曹集路某某菜馆吃饭,期间又饮用黄酒四两许,饭后王某甲驾驶车牌号为皖KVXX**的轿车沿曹集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某某”理发店门口时为躲避一辆电动车,就与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某某”理发店路西边的皖KLXX**号轿车左后侧尾灯、后保险杠、左后侧叶子板发生刮碰,造成两车受损。后其驶离现场,继续沿曹集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其说撞到时他没有感觉到所以继续行驶,后被交警截停才知道撞到了车,后被带到中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王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1.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阜南县公安局交警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2015年3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李某甲达成协议,并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侵犯了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积极缴纳罚金,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评估,被告人王某甲在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为惩罚犯罪,维护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之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远远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