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五执补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卢浩男与郭茂策、五河县临北回族乡胡圩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浩,郭茂策,五河县临北回族乡胡圩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五执补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卢浩男,男,2006年9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郭茂策,男,2005年4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五河县临北回族乡胡圩小学。法定代表人:黄家国,该校校长。本院在执行卢浩男申请执行郭茂策、五河县临北回族乡胡圩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五民一初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审 判 员 陈义早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