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2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福州馨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新忠、李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馨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新忠,李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724号原告福州馨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理人倪朝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玮智,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先云,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忠,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李晓,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受理原告福州馨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新忠、李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馨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馨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州馨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伯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