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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酉法刑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陈青华,黄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青华,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酉法刑初字第0014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青华(曾用名陈勇),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月20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5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5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酉检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青华、黄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青华、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酉阳县人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青华伙同田某(另案)等人窜至酉阳县钟渤快速路立交桥路段,将路边型号为VV4*25MM²的三峡牌电缆线304米盗走。经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2000元。2.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青华、黄某等人窜至酉阳县钟渤快速路立交桥路段,将路边型号为VV4*25MM²的三峡牌电缆线206米盗走。经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4908元。同月27日,二被告人又伙同他人窜至同一地点将同一型号的电缆线219米盗走。经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5849元。3.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陈青华、黄某等人分四次窜至酉阳县二酉山上,将路边型号为ZR-YJV3*10MM²的宇邦牌电缆线盗走。四次盗窃的电缆线长度分别为300米、330米、300米、300米。经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23004元。4.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陈青华伙同田某等人窜至酉阳县二酉山上,将路边型号为ZR-YJV3*10MM²的宇邦牌电缆线300米盗走。经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5640元。5.2014年11、12月份,被告人陈青华伙同他人分四次窜至酉阳县钟渤快速通路万家土路段,将路边型号为VV1*10MM²的三峡牌电缆线盗走。四次盗窃的电缆线长度均为735米。经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2298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青华、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陈青华数额巨大,黄某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青华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青华、黄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1.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青华伙同田某(另案)等人窜至酉阳县钟渤快速路立交桥路段,将路边型号为VV4*25MM²的三峡牌电缆线304米盗走。经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2000元。2.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青华、黄某等人窜至酉阳县钟渤快速路立交桥路段,将路边型号为VV4*25MM²的三峡牌电缆线206米盗走。经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4908元。同月27日,二被告人又伙同他人窜至同一地点将同一型号的电缆线219米盗走。经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5849元。3.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青华、黄某等人分四次窜至酉阳县二酉山上,将路边型号为ZR-YJV3*10MM²的宇邦牌电缆线盗走。四次盗窃的电缆线长度分别为300米、330米、300米、300米。经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23004元。4.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陈青华伙同田某等人窜至酉阳县二酉山上,将路边型号为ZR-YJV3*10MM²的宇邦牌电缆线300米盗走。经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5640元。5.2014年11、12月份,被告人陈青华伙同他人分四次窜至酉阳县钟渤快速通路万家土路段,将路边型号为VV1*10MM²的三峡牌电缆线盗走。四次盗窃的电缆线长度均为735米。经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22988元。另查明,2015年2月4日,被告人陈青华、黄某在酉阳县麻旺镇菜市场处某网吧内被酉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指认作案工具照片,出警现场照片,被盗电缆线称重照片,情况说明,价格证明,价格鉴证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09)晋刑初字第1488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证人喻某、林某某、王某某、梁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关系人田某的供述,被告人陈青华、黄某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证明,所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青华、黄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陈青华数额巨大,黄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青华、黄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被告人陈青华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青华、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青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三、对二被告人违法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赃物责令退赔;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庆人民陪审员  黄朝文人民陪审员  冉俊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庹骊骅(此页无正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