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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刑执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曹得利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得利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二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2391号罪犯曹得利,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五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了(2011)北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得利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了(2012)唐刑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率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五监狱提出,罪犯曹得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表扬5次,记功1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组织健全,具有良好的监督管理条件。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五监狱提供的关于该犯的表扬、记功、积极分子等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得利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五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得利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计算,即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毕作宝代理审判员  董皓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么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