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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纪霞诉王连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114号原告陈某,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王某,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于2014年12月30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被告王某要求离婚,本院开庭审理后作出(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该判决书于2015年3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原告陈某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于法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成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军 更多数据: